
第1期:信息公开的法定原则与禁止性规定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 81 号)已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本期我们解读信息公开的法定原则。
【提问1】 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应当遵循何种原则?
【解答1】 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是为了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法定原则。三者缺一不可。
【提问2】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在信息公开中设定了哪些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有什么红线?
【解答2】 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规定,慈善组织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范信息公开。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