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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慈善总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10-02 | 浏览次数:297 

黑龙江省慈善总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为规范本基金会慈善捐助信息公开工作、维护捐赠人和受赠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及时准确、方便知晓“钱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依法获取捐助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打造“阳光慈善”、“透明慈善”,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公开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真实反映社会捐助情况,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公布最新的信息,确保时效性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意愿要予以尊重和满足。

(五)快捷方便原则。采取多种方法,保证慈善捐助信息的广泛传播,公开信息内容通俗易懂,使捐赠人和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完整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六)分类公开原则。信息公开主体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二、信息公开目标双向、全履盖、可复查

三、信息公开主体

(一)总会基本情况、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日常管理费用情况的信息由总会办公室负责公示。

(二)筹募活动及接收捐赠情况的信息由总会筹募部负责公示。(三)救助情况的信息分别如下情况:

1、总会按项目管理、直接向受助者提供救助的,由总会项目部负责公示。

2、总会将救助资金拨付其他组织间接救助的,总会负责公示款项接收单位名称和拨款数额及救助标准、救助时限要求,由接收单位负责公示实际救助情况。

3、临时性的救助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公示相关信息。

四、信息公开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用途、募集款物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方式(义演、义卖或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三)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收时间、来源、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捐赠类型、捐赠数额等;

(四)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助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五)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六)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七)向捐赠人反馈信息的情况。

本基金会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布更多的信息

五、信息公开途径

信息公开可通过多种途径实施。包括:大众媒体(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总会出版物(如(龙江慈善》杂志、《龙江慈善信息》等)、总会官方网站、及其他可行方式。年工作报告还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除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的相关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我会查询有关慈善捐助信息,相关信息公开主体应接受查询并及时给予答复。

六、信息公开程序

(一)本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内,本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二)本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基金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基金会(会计制度》的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对外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人及其使用情况。

(四)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审核程序。审核结束后,应当公布审核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五)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七、信息公开时限

(一)日常性募集、捐赠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

(三)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四)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五)重大救助项目信息可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在项目结束后再全面公开;(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审后,在次年5月底对外公开。

八、信息公开管理

(一)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信息公布义务人的活动地域。公布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信息公布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二)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三)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四)信息一经公布,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五)本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自会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